教财厅函〔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一补”工作。“一补”政策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因贫失学辍学的重要措施。确保“一补”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事关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事关党和国家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一补”各项工作。
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各地要按照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的贫困面,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围,精准识别资助对象。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要与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相结合,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重点人群倾斜。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与比对工作,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保应助尽助。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省级统筹,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保障应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各地应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坚决防范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一补”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加强档案管理,不断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1日
编辑:周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