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欣然)近日,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
《细则》提出,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防治欺凌计划,组织学校师生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和专题活动等,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要求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置等。
《细则》要求,学校要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并作记录。班主任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批评教育。
编辑:张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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