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等12家单位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进行规定。排在第一位的是禁止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进入教育行业。
《意见》明确,对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对现有在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排查,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意见》规定,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事的职业范围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的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等。要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准确查询。